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工作条例(1990年1月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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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总则(一)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名词委员会)遵照国务院授权,在广义的自然科学范畴(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球科学、生物科学、技术科学、农业科学、医学及交叉学科)内审定并公布各学科规范的基本词(包括命名原则和科学符号等)。(二)本条例对名词委员会的任务、工作范围、活动和审定工作中的主要原则问题作出规定。二、任务及工作范围(三)全国委员会1.研究制定名词委员会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措施等重要问题。2.制定名词委员会的规划和计划。3.组织各学科分委员会开展审定工作;审批分委员会上报的各学科名词,并予以公布。4.宣传推广已公布的名词。(四)学科分委员会1.按照名词委员会的计划和审定原则等要求,组织开展学科名词审定工作,向全国委员会提出上报稿。2.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促进名词的沟通和统一。注意与相关学科交叉名词的协调统一。(五)委员会办公室1.宣传贯彻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制定的工作原则。2.协助分委员会开展审定工作,组织学科间的协调。3.定期向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4.研究审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一般问题。重要问题应向全国委员会请示汇报。5.开展应用术语学的研究,不断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6.编辑出版学术刊物《自然科学术语研究》。编印审定工作《简报》,及时交流经验指导工作。三、审定的组织工作(六)按学科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各学科开展审定。(七)建立专业组、分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复审的三级审查制度。分委员会是基本审查单位。(八)审定程序详见“自然科学名词术语审定的原则和方法”。四、审定原则(九)审定工作要建立在术语学的原则基础上。(十)审定工作要求按概念定名、一词一义。(十一)学科之间交叉的词要按副科服从主科,主科尊重副科的原则协调统一。(十二)正确处理订名中科学性、系统性、简明性、约定俗成的矛盾和统一关系。(十三)订名要符合我国汉语的构词规律。(十四)注意掌握好概念、定名、定义三个环节。(十五)发扬学术民主,对出现的矛盾问题一般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个别严重混乱而又影响很大的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中统一。五、其他(十六)为明确规定审定中的具体要求,另制定“自然科学名词审定的原则及方法”作为本条例的补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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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for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Na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erms of CNCN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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