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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苏联民商法观对我国的影响
引用本文:周兰.刍议苏联民商法观对我国的影响[J].科技信息,2006,1(12):193-194.
作者姓名:周兰
作者单位:周兰(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二战后,苏联作为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其民商法观、民事立法模式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民法观延续了从德国开端的财产法民法观的转向,使从罗马法以来一直奉行的市民社会民商法观的链条至此断开.此外,苏联的商品经济民法观也是一股暗涌,这依次产生的两种民法观引起了中国50年代-80年代的2次大讨论--通过调整对象理论体现出来;同时,一国民法观与其民事立法模式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苏联的财产法民法观、商品经济民法观在立法模式上相应体现为对潘德克吞体系的移植,这些都对中国历次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当今中国新民法典的制定前夜,它的民法观、立法理念仍如幽灵一般在其上空盘旋.本文从民商法观、民事立法模式、当前我国民商法典的制订来谈谈苏联民商法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关 键 词:财产法民法观  商品经济民法观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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