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论国际民用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 |
| |
引用本文: | 李海红.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论国际民用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J].当代地方科技,2008(12). |
| |
作者姓名: | 李海红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
| |
摘 要: | 为了从法律上规范日益兴起的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呵护这一造福全人类的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保护旅客、货主的合法利益,明确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929年10月12日,德、意、日、美、法等国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第一次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私法调整,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加以规定。在其后的70年时间里,《华沙公约》以及对它加以修正而产生的一系列议
|
关 键 词: | 民用航空 承担责任 华沙公约 责任限额 附加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 旅客 承运人责任制度 受雇人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