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务中的几个倾向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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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惠民.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务中的几个倾向及对策[J].理工高教研究,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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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惠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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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理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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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倾向1995年北京少女贾某在餐馆用餐,因卡式炉爆炸毁容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最终认为:人身伤害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以外,也包括精神损害,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痛苦,故而作出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在内共计27.325万元的判决,成为我国首例确定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从此以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法院的判例中逐步增多,但分析有关案例后,可以得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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