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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
作者姓名:曾贱吉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摘    要:高等教育既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它的投资能够带给个人及社会巨大的收益。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分担与补偿高等教育成本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主要是受教育者个人、政府、高校自身及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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