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发布古民居保护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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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黄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黄山市古民居保护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建筑物,受国家法律保护。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办法》对古民居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打击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国家法律保护的古民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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