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范围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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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苗峻
,张建成.浅议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范围的界定[J].科技信息,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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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苗峻 张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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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法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其发明创造具有排他性,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十几年来实施专利法的实践告诉我们:“专利制度是企业的矛与盾”。但实践也告诉我们:锋利的矛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伤害自己。本文将通过一个实例分析诉讼中权利范围的正确界定在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并藉此提醒企业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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