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后董事会选举产生管理人员的身份探究——结合《刑法》第93条之规定进行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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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天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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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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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案外因素的影响,在对改制后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如何判断这些改制后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理论界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从法理上分析,只有具备合法有效的委派程序,这类人员才是合法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若程序要件或实质要件某一方面存在瑕疵,都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不能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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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改制 国家工作人员 委派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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