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争鸣——以“醉酒驾驶行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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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宏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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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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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有刑法之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的处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或者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基于醉酒驾驶及类似行为本身具有社会难以容忍的危险性,这种行为使得法益面临过高的危险,因此,刑法应该立足此类行为本身之评价,增设"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上限制的过死,而且配置的刑罚过轻,在出现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未作出规定,存在不合理。笔者建议,在在危险驾驶罪后增加一款,出现危害结果配置更为严厉的刑罚,已达到解决现有刑法与司法实践矛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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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酒驾驶 风险 危险性 行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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