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商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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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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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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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和商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民法是私法中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中的特别法。在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属于私法一般规则的,应由更加完善的民法解决。但在民法和已有的商事单行法之间,还需要一些不同于私法一般法的一般规则和共同规则,这些规则不是涉及一个具体的商事领域,而是涉及多个具体的商事领域。因而,制定这类规则的任务既不可能在完善的民法中解决,也不可能寄希望于完善已有的单行商事法律去解决,这就需要一种新的模式-《商法通则》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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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商法化 商法民法化 商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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