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商法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商法通则》
引用本文:张静.商法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商法通则》[J].当代地方科技,2010(24):26-26.
作者姓名:张静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610064
摘    要:民法和商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民法是私法中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中的特别法。在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属于私法一般规则的,应由更加完善的民法解决。但在民法和已有的商事单行法之间,还需要一些不同于私法一般法的一般规则和共同规则,这些规则不是涉及一个具体的商事领域,而是涉及多个具体的商事领域。因而,制定这类规则的任务既不可能在完善的民法中解决,也不可能寄希望于完善已有的单行商事法律去解决,这就需要一种新的模式-《商法通则》来解决。

关 键 词:民法商法化  商法民法化  商法通则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