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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构罪标准探讨——以选择性罪名的内涵为视角
引用本文:章晓民,黄书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构罪标准探讨——以选择性罪名的内涵为视角[J].科技信息,2010(33):I0404-I0404,I0411.
作者姓名:章晓民  黄书建
作者单位:[1]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040 [2]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020
摘    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破坏。但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构罪标准进行明确解释。本文通过分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构罪标准,以其选择性罪名,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罪标准作为参照,确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

关 键 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构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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