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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的两种主体资格
引用本文:石正义,蔡琼.论学校的两种主体资格[J].咸宁学院学报,2002,22(5):78-81.
作者姓名:石正义  蔡琼
作者单位:1. 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湖北,咸宁,437005
2. 武汉市财经学校,数学组,湖北,武汉,430031
摘    要:学校参与法律活动时,根据其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学校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时,它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当学校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具有“完全法人”资格。

关 键 词:学校  行政主体  法人
文章编号:1006-5342(2002)05-007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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