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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声明作废为何还要承担经济损失?
引用本文:荷风.支票声明作废为何还要承担经济损失?[J].苏南科技开发,1994(9).
作者姓名:荷风
摘    要:1992年2月,某市百货公司采购员张某从单位财务上领取了一张限额5000元的转帐支票,支票印鉴齐全,但未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和用途。张某持该支票外出联系业务时,不慎将支票遗失。该公司便及时在当地电视台、电台和报纸上播放和刊登了遗失声明,并通知开户银行。1992年10月6日晚,该市一家名为"东方明珠"的大酒家来了8位顾客,消费2070.8元。结帐时,一位自称"肖剑"的顾客交给柜台一张支票。收款员收下支票并记下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第二天,酒家工作人员将支票送交银行划帐时,银行以该支票已挂失为由退票。酒家根据支票上的使用单位找到百货公司。百货公司告知该支票早已被声明遗失,不愿承担酒家的经济损失。酒家又凭登记的身份证号码找到了肖剑的家,令池们吃惊的是真正的肖剑去年就已死亡。无奈,酒家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百货公司,携带未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和用途的限额支票出门,违反了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遗失支票后不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程序亦是不妥。被告在电视台、电台和报纸上播放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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