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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权的探究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或情势变更需要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特权。但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法规的缺位给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裁量空间,致使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权沦为行政机关肆意解除行政协议的正当理由。而公共利益认定标准的缺失导致司法难以对变更或解除权进行审查,协议相对人利益的保障岌岌可危。为此,应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入手,明确公共利益的认定方法,建立足额补偿制度,引入事前听证与事前通知程序,以期加强行政协议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私益的平衡。

关 键 词: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权  公共利益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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