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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本质的法理分析
引用本文:李梅. 司法本质的法理分析[J]. 凉山大学学报, 2003, 5(2): 53-55
作者姓名:李梅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学院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    要:司法现代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司法现代化必须转变旧有的司法观念,对司法的本质、功能、运作及司法活动的固有规律有明确的认识和科学的定位,按照司法自身的规律和特征重新进行权力配置,转化司法职能,完善司法程序,使司法权回归裁判权的本质,改变法院工具的性质,而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

关 键 词:司法本质 法理分析 权力配置 司法职能 司法程序 司法权 司法理念
文章编号:1008-4320(2003)02-0053-03

Analysis of Judicial Essen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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