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公文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与赵建伟先生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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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彦离.再论公文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与赵建伟先生商榷[J].中州大学学报,2015(1):9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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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彦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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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州大学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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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文格式规定中的印发机关应该是指其明确的送印机关,而不应是指接印部门。收文单位对经常来文的单位内部机构分工是清楚的,如对来文有疑问,可与起草承办者沟通咨询,发文上不必标注印发机关。因现时以打印稿请领导签发,形成以签发日期为依据标注的成文日期和以送印日期为依据标注的印发日期同日或接近,发文上标注印发日期很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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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文 格式 印发机关 印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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