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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概念及法例评析——以1982年《示范条款》为例
作者姓名:廖冰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二庭
摘    要:为了克服狭义混同式概念和立法的缺陷与问题,1982年《示范条款》摈弃了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把民间文学艺术直接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直接等同于著作权法作品的狭义混同路径,创设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EoFs)这一概念和广义混同式立法,给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等同于知识产权法客体的地位,并予以特别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虽然1982年《示范条款》比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在概念和内容方面有诸多改进,但却依然未能从根本上克服混同式立法固有的诸多缺陷和问题,无法达到既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又避免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相矛盾和冲突的立法初衷。

关 键 词: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  广义混同式立法  1982年《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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