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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有关条款的背景和内容
摘    要:信贷和基金问题。乡镇企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是靠了国家的资金信贷政策,现在这个表述实际上是把现行的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国发(1993310号)规定:可以多渠道等集资金。各地可以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还规定,从1993年起到2000年,除了用好乡镇企业现有贷款存量和每年正常新增贷款外,再由中国人民银行单独安排50亿元贷款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199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又决定将贷款额度增至100亿元。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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