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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
引用本文:李国莉.论刑事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7,27(1):85-88.
作者姓名:李国莉
作者单位:大庆师范学院,工商管理与法律系,黑龙江,大庆,163712
摘    要: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其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却天然包含了这一原则的理念。然而这个对世界大部分国家近似公理性的诉讼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却没有得到确立,甚至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与该原则相违背的情况。为此,对直接言词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对于我国最终确立该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 键 词:直接言词原则  价值  确立
文章编号:1006-2165(2007)01-0085-04
收稿时间:2006-12-20
修稿时间:2006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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