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管制并举的农业生物技术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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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毅,邱平荣.保护与管制并举的农业生物技术立法[J].科技与经济,2008,21(1):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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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毅 邱平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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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安徽财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安徽,蚌埠,233061 2.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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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经济及相关领域课题——“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知识产品的供给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GXZSKY06008z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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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业生物技术既需保护又要规制。针对集中在植物新品种、转基因农作物两大领域的农业生物技术,欧盟、美国均是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有效地管理包括转基因农作物的安全问题,设立多重管理机构,采取不同的管理态度和模式。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立法的现状,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不够,转基因农作物的立法和管理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我们应该顺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趋势;有选择性地双轨制保护;建立健全的转基因产品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设立科学的管理机构,强化对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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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业生物技术 植物新品种 转基因 |
收稿时间: | 2007-12-12 |
修稿时间: | 2007年12月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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