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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慎重对待“假种子”案件
引用本文:李船江,郑大玮.要慎重对待“假种子”案件[J].科技导报(北京),1997(7):49-50.
作者姓名:李船江  郑大玮
作者单位:[1]中国种贸协副理事长,北京 [2]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北京100094
摘    要:近年来“假种子”案件不断发生,其中不乏非法经营以伪劣种子坑害农民者。新闻媒体予以揭露曝光,执法部门进行经济制裁都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种子与工业产品不同,良种是有区域性的,而且只有与良法配套才能增产。因种子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确有欺骗谋财等人为原因,但也可能是技术性原因,还有可能是自然因素造成。

关 键 词:“假种子”案件  自然因素  技术性原因  种子法  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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