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校热企冷”困局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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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远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校热企冷”困局的原因及法律对策[J].高等职业教育,2014(2):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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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远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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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职业大学,天津3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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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该文为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立项课题"顶岗实习过程管理研究"(编号:GZY0910LX057)和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十二五"规划课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研究"(编号:GZYLX2011107)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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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校企合作的现实来看,存在着比较突出的“校热企冷”现象.“校热企冷”的原因在于企业和社会公众仍然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正当性存疑,校企合作立法的软性约束力尚未形成,校企合作存在着额外风险、外部激励实效不强、利益交换不平衡等问题.为此应加强校企合作立法的法律说服沟通,使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正当性形成确信,借此形成校企合作法规软性约束力,在校企合作立法中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激励制度和利益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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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校企合作 校热企冷 法律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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