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供证实验动物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繁育、供应、应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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