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监督的对比与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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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桂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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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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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今社会,行政立法是必需的,但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德国议会和法院对行政立法有多种审查方式,也有相当明确、具体的内容。这样既可较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又能保证行政效率。澳大利亚对行政立法实行备案制度、审查委员会审议制度和公民诉讼制度,使行政立法受到严格监督。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需要做到:实行有效的备案制度;建立委员会审查制度;明确监督、审查的内容;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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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立法 议会 法院 审查制度 监督制度 备案制度 德国 经验借鉴 中国 澳大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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