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用企业合并反垄断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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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慧.论公用企业合并反垄断的法律地位[J].当代地方科技,2012(9):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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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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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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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公用企业往往拥有较大的规模和很强的市场势力,其合并更有可能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公用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公用企业合并对普通群众的生活和其他企业的生产影响更甚;从结构主义考察,公用企业合并对相关市场结构影响显著,从行为主义来看,其反竞争影响很大,因此,公用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在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中居于基础性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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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用企业合并 反垄断 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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