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性裁判的建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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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胜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性裁判的建构研究[J].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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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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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贵阳5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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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使我国的法院程序性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落实,就必须完善程序性裁判,使得被侵权的当事人有提出权利救济申请的程序途径。只有程序规则的健全和程序性裁判的确立,使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能够在程序上形成有效的制约,回归司法裁判的基本形态,才能使司法权威得以确立。程序性裁判需要具备一系列最低限度的要素,才能具有司法裁判的基本形式,并发挥司法裁判之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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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构建 民事诉讼 程序性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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