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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企业秘密罪的实质性探索——商业秘密法和企业社会
引用本文:土方智,肖元真.泄漏企业秘密罪的实质性探索——商业秘密法和企业社会[J].世界科学,1990(11).
作者姓名:土方智  肖元真
摘    要:在《技术与人类》1989年7月号上,我曾就“商业秘密法”的制定问题作了如下的概述: 第一,是企业很少有够得上为秘密的情报,所具有的多数情报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信息。第二,如果存有顾客信息的磁带被盗,也只能视作计算机软件或数据被盗,而并非企业秘密被盗。第三,即使是未公布的情报,但如果它可从已经公开的情报中推测出来的话,那么也就不能称它为企业秘密。第四,如果发生了“泄漏企业秘密事件”,按照“商业秘密法”起诉的话,由于在法庭上会公开各种情报而对起诉方不利,所以在以审判公开为基础的日本宪法下面,“商业秘密法”难于溶合。这样一来,便难于考虑制定“商业秘密法”了,但不制定的话又如何对待企业秘密呢? 如果没有“商业秘密法”,虽然“犯人”因“泄漏企业秘密事件”而受刑罚的几率减少,但是在当今保护企业秘密的风潮高涨的形势下,由于此类“事件”被以违反“合同”、违反“就业规定”等缘由被追究而失业或无法调动工作的事却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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