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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异同
引用本文:汪彩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异同[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5).
作者姓名:汪彩华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章对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作了专章规定,其中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况。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目前法学界尚无定论,有的人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和民事诉讼第三人一样,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有的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和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一样的第三人,只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等。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自己本身的特点,不能把他们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相混同,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异同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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