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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作者姓名:袁丽红
作者单位: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广东东莞,523001
摘    要: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现代社会对公民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救济方法,《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也已吸纳了精神损害赔偿制,而该条存在主体适用范围过窄、客体仅限于"人身利益",排除了财产权、只能在侵权之诉中适用、"严重精神损害"规定欠妥等问题。我们应该增加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请求权的主体,同时将客体增加"人格物"、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从侵权责任扩张到违约责任、完善"严重精神损害"的解释。

关 键 词:精神损害  人身利益  人格物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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