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侵害及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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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颖,张宗涛,单斐.浅谈环境侵害及防止[J].科技资讯,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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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颖 张宗涛 单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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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山东新泰,27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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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损害的主体是人类,客体是人类环境利益。人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民法在环境损害防治上的局限,环境损害的防治只能由环境法来完成。环境损害防治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法具有彻底性、公法性、技术性、程序性、预防性、消极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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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 环境利益 环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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