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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侵害及防止
引用本文:高颖,张宗涛,单斐.浅谈环境侵害及防止[J].科技资讯,2008(17).
作者姓名:高颖  张宗涛  单斐
作者单位: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山东新泰,271200
摘    要:环境损害的主体是人类,客体是人类环境利益。人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民法在环境损害防治上的局限,环境损害的防治只能由环境法来完成。环境损害防治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法具有彻底性、公法性、技术性、程序性、预防性、消极性等特征。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环境利益  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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