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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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向南,马永林.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J].新余高专学报,2014(2):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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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向南 马永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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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如东22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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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承租权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受其约束.该规定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买卖等行为须发生在没有瑕疵的租赁行为有效期内.当承租权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以权利发生的先后确定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出现了被滥用的问题,为减少纠纷,保护交易安全,建议立法上应建立“登记对抗主义”的租赁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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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买卖不破租赁 演变 适用 完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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