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报而罪之”解——《古代汉语》教学扎记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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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汉鸿.《韩非子》“报而罪之”解——《古代汉语》教学扎记之二[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19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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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汉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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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韩非子·五蠹》:“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日:‘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报,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课本注为“判决”。此注似可商榷。课本的注源自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说文》:“报,当罪人也。从幸从报。报,服罪也。”报和当的“判决”意义是汉代才产生的。证据是以“以经证字”自许的段玉裁并没有引用先秦的经籍来证明报的判决意义,而只是引用《汉书》为证。许慎是根据汉时的词义去套合隶书的报字,因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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