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权·社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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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贤日.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权·社会权[J].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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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贤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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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广东省劳动关系研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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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具有划时代的立法意义,这样的评论并不过分。《社会保险法》从国家立法上解决了我国没有正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化的基本法律保障问题。虽然这部法律还有很多的过渡性制度安排需要细化,但它已经为我们描画了中国未来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线索。透过《社会保险法》,我们看到了正式被赋予国家立法意义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在规定传统的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同时,还对特殊群体的其他社会保障救济措施和对目前转轨过程中的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做了过渡性条款规定、以及公务员社会保险问题作了授权性规定。《社会保险法》正式系统地确立了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及其实现机制,在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保险法》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之后,使得我国公民享有的社会权得到深化和具体,我国公民的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为此,本专栏选择了4篇探讨社会保险问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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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保障 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 行政法规 过渡性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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