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程序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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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俊东.浅谈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程序的设立[J].科技资讯,2006(32):15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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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俊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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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山东青岛,266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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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中现行的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发展到如今,它已经凸现出了种种弊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消除现行两审终审制存在的诸多弊病,有必要设立以法律审、书面审、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等为特征的第三审程序,重构与优化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时,也要相应地对一直以来对审级制度有着明显不良影响的再审制度进行有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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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级制度 第三审 再审程序 |
文章编号: | 1672-3791(2006)11(b)-015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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