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最大的变革就是注册公司由实缴登记制变成认缴登记制,即成立公司可以“零首付”。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实行认缴登记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159条相冲突,实行认缴登记制会给公司带来经营成本的增加、容易成为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才能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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