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若干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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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江.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若干问题探析[J].咸宁学院学报,2013(8):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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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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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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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体器官移植包含着极强的生命伦理意义,然而由于合法供体的数量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人群,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便悄然滋生并肆意泛滥。出台不久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罪刑规定,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刑事法律依据,但目前对于这一罪名的理解依然存在着不少争议。笔者欲以人体器官刑法上之基本范围为起点,逐一论述人体器官之法律属性、“组织出卖”行为之认定及本罪之既遂标准等问题,从而厘清《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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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体器官 基本范围 法律属性 他人 组织出卖 既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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