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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界分
作者姓名:刘树桥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依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两个条件来判断,其范围则依壁心和最后粉刷层来确定;共有部分强调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两个特点,其范围除了法律或合同的明确规定外,应以建筑物面积是否分摊为标准来确认。

关 键 词: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
文章编号:1006-2165(2008)01-0054-03
收稿时间:2007-07-09
修稿时间: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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