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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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树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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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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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依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两个条件来判断,其范围则依壁心和最后粉刷层来确定;共有部分强调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两个特点,其范围除了法律或合同的明确规定外,应以建筑物面积是否分摊为标准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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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 |
文章编号: | 1006-2165(2008)01-0054-03 |
收稿时间: | 2007-07-09 |
修稿时间: | 2007-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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