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灾害的特殊场域下,我国国家共同体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秩序建构中提出伦理责任问题,这不仅是直面个体秩序规整的现实问题,也是秩序规整中政策“强制力”和人性“自然力”相结合的需要,更是国家共同体成长的动力源泉。灾害场域下,我国国家共同体所履行的伦理责任,主要面临着行政目的和行政手段统一上的焦灼、行政赋权与行政管制统一上的思虑两种困扰,这主要由行政协调的“不自觉”、社会成长的式微造成的。对此,需要通过“人性化”规整政策法规、在政治公开化中强化行政主体责任、以政治社会化发扬“公共理性”三个方面来消释伦理困扰,更好地担负起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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