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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引用本文:李明建.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J].长沙大学学报,2007,21(1):57-58.
作者姓名:李明建
作者单位:宿迁学院基础部,江苏,宿迁,223800
摘    要:我国的婚姻法律还没有直接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婚姻法对这一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包括因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因家庭较高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因家庭适当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及其它相关事项.而人身专属性的行为、风险较大行为、与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相关的部分行为等不在日常家事范围之内.

关 键 词:日常家事代理  范围  界定
文章编号:1697-7600(2007)01-0057-02
收稿时间:2006-11-13
修稿时间:2006年11月13日

On Defining the Scope of Agency of Family Affairs
LI Ming-jian.On Defining the Scope of Agency of Family Affairs[J].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2007,21(1):57-58.
Authors:LI Ming-ji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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