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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的重大发展及不足
引用本文:胡宏梅.我国新婚姻法的重大发展及不足[J].皖西学院学报,2001,17(3):43-47.
作者姓名:胡宏梅
作者单位:皖西学院,学报编辑部,安徽,六安,237012
摘    要:新婚姻法强化了基本原则,补充了一些禁止性条款,并规定了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总则条款,却没有强制性规定相呼应。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并未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列为其中,而是允许其补办登记;但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极不完善的今天,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构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似有不妥,可将其列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详细列举了夫妻财产的内容,使婚姻财产的所有权有了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仅把请求赔偿的权利赋予无过错方,值得商榷;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关 键 词:婚姻法  夫妻忠实义务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夫妻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缺陷  基本原则
文章编号:1009-9735(2001)03-0043-05
修稿时间:2001年5月19日

The Important Development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New Marriage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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