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y the Charm of Law Cannot Withstand the Temptation of Social Effects?——Reflecting on the Unity of Social Effects and Legal Effe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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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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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吉林大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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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的规则、程序和权威构成了人们思考法治的基本形式.法律的抽象性、形式性意义等构造了意义稳定的法律世界,使行为具有了可预测性.如果人们认真对待规则和程序,就有了接近法治的思路.根据法律的思考引发了对法治功能的很多想象,展现了法律的无限魅力.然而,一般性的法律毕竟要遭遇案件,在法律形式上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和一般正义的诉求,很可能与个别正义、案件的情境因素等会出现一些不吻合之处,再加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法律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因而需要进行方法论上的协调.但这绝不是否定形式法治的理由,两个效果以及实质与形式法治的统一论,属于法哲学认识论层面的问题,不可能把它当成方法来解决法治的难题,那样只能带来司法的混乱以及法治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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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 法律方法论 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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