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制度的分析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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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政金.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制度的分析及完善[J].当代地方科技,2011(2):9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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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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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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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只规定了场所责任和组织者责任两种责任主体,这一完全列举的立法方式具有外延不周延的缺点,无法应对无限发展的社会关系;故,在对该法进行司法解释时,就责任主体进行扩张解释,将责任主体进行类型化划分就显得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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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主体 类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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