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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制度的分析及完善
引用本文:何政金.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制度的分析及完善[J].当代地方科技,2011(2):91-91.
作者姓名:何政金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4
摘    要:《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只规定了场所责任和组织者责任两种责任主体,这一完全列举的立法方式具有外延不周延的缺点,无法应对无限发展的社会关系;故,在对该法进行司法解释时,就责任主体进行扩张解释,将责任主体进行类型化划分就显得很有必要。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主体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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