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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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静.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J].潍坊学院学报,2004,4(1):119-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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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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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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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在获得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对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履行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先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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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 不安抗辩权 行使条件 法律后果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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