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刑法第184条引证罪状说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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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康琪.试论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刑法第184条引证罪状说开[J].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7(4):6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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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康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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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治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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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18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应该单独设置罪名。该条款追求的立法价值和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对刑法分则的客体及其背后追求的立法价值应该有具体精细的理解,尤其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这一类罪名,是为追求和维护市场诚信活动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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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价值 刑法目的 诚实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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