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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利弊及进路分析
引用本文:刘兰,黄翀.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利弊及进路分析[J].凉山大学学报,2004,6(2):79-81.
作者姓名:刘兰  黄翀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本通过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利弊得失的分析,指出应取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而将其定位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这样,既可以避免制度上的矛盾,又顺应了人权保障中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世界潮流。

关 键 词:被害人  当事人地位  特殊的诉讼参与人
文章编号:1008-4320(2004)02-0079-03

On the Status of the Victim i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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