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发明创造的司法认定 |
| |
引用本文: | 朱冬.论职务发明创造的司法认定[J].当代地方科技,2009(1):6-6. |
| |
作者姓名: | 朱冬 |
| |
作者单位: | 辽宁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121000 |
| |
摘 要: | 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观点和方法,其中,以技术构思完成时为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时间基准和将”本职工作”的含义限定于仅指专门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做法值得我们肯定;而将单位的业务范围作为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考虑因素,认为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之间存在”灰色区域”,以及将诉讼时效适用于职务发明创造认定案件的做法并不值得赞成。
|
关 键 词: | 专利法 职务发明创造 认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