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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发明创造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朱冬.论职务发明创造的司法认定[J].当代地方科技,2009(1):6-6.
作者姓名:朱冬
作者单位:辽宁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121000
摘    要: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观点和方法,其中,以技术构思完成时为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时间基准和将”本职工作”的含义限定于仅指专门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做法值得我们肯定;而将单位的业务范围作为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考虑因素,认为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之间存在”灰色区域”,以及将诉讼时效适用于职务发明创造认定案件的做法并不值得赞成。

关 键 词:专利法  职务发明创造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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