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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的商合伙和商法人模式
引用本文:程梦倚,李晓郛.刍议我国的商合伙和商法人模式[J].龙岩学院学报,2014(6).
作者姓名:程梦倚  李晓郛
作者单位:1.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2.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福州 3500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球治理框架下中美汇率争端的法律问题研究”(10CFX078);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2011JZD009)。
摘    要:商合伙的定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化的模式,我国则选择了接近英美法系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体系化模式。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坚持将合伙企业定位为一种与公司相并列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同时也需要为合伙与公司预留转换空间。我国商法人的类型划分既不同于大陆法系,也有别于英美法系。为解决《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建议以开放性和封闭性作为区别,重新划分公司类型,将有限责任公司并入发起设立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 键 词:商事主体  商合伙  商法人  中国

Modes of Business Partnership and Legal Person in China
CHENG Mengyi,LI Xiaofu.Modes of Business Partnership and Legal Person in China[J].Journal of Longyan Univercity,2014(6).
Authors:CHENG Mengyi  LI Xiaofu
Abstract:
Keywords:trading body  business partnership  business legal pers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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