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商务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2018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2020年进一步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政策出台以来,各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完善政策体系,各地方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试点落地见效。经过几年的试点探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在丰富国内市场供给、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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