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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教育督导的法律行为
引用本文:吴炼金,徐镇寿.浅议教育督导的法律行为[J].景德镇高专学报,1995(1).
作者姓名:吴炼金  徐镇寿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教育局 (吴炼金),景德镇市教育督导室(徐镇寿)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这个制度,就是教育督导制度。《实施细则》是根据《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经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这是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的确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组建、教育督导性质及其规范的法律依据。教育督导,是政府管理教育的活动,是教育管理行为。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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